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保护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九章六十六条,围绕草原权属、规划、建设、保护、利用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性、精细化规定。
健全草原管理体制机制。《条例》坚持系统施策,全方位夯实草原保护制度根基。在责任落实上,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由各级林草长落实保护目标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在资金保障上,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构建稳定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并依法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在基层管护上,要求苏木乡镇及街道配备专职或兼职草原管护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并压实嘎查村(牧)民委员会对集体草原的管护责任。
加大草原建设发展扶持保障力度。《条例》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投入,加大保护修复力度,建立草原建设成果长效管护机制,持续提升草原生态系统质量;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提升草原生产能力,推动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生态畜牧业转型;建立健全常态化草原调查制度、统计制度,为草原科学管理、精准施策提供翔实数据支撑。
细化草原生态修复措施。《条例》确立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基本原则,规定优先选用乡土草种,因地制宜采用免耕补播、撒播、飞播等保护性修复技术,避免人工干预对草原生态造成二次损害;统筹整合各类资源,集中开展退化、沙化、盐碱化和水土流失草原的专项治理;加强草种繁育基地建设,保障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草种质量。
完善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条例》进一步严格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依法将对维护生态安全、保障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具有最基本、最重要作用的草原划为基本草原,重点包括重要放牧场、打草场和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等七类。实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条例》全面总结、系统梳理草原保护具体举措。资源管控方面,规定禁止开垦、非法占用草原等;生态维护方面,规定禁止破坏草原植被、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破坏其生长环境等;污染防治方面,规定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禁止向草原倾倒生活垃圾、工程废料、残土等废弃物;合理利用方面,规定禁止机动车离开道路行驶碾压草原,禁止开展破坏草原植被的经营性旅游活动。
促进草原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条例》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定在保护草原生态的基础上,引导科学开展草原生态旅游、生态教育、科研等活动,释放草原生态价值。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草原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支持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草种供给能力和天然草原生产能力。
编辑:张海丰